下文为岳蕴辉在“和田玉名称讨论会”上的发言,经过本人整理,现全文发表。欢迎大家参与讨论。 对于和田玉的名称和原产地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最近,又有人提出了关于和田玉原产地,名称方法的一些观点,在行业...
下文为岳蕴辉在“和田玉名称讨论会”上的发言,经过本人整理,现全文发表。
欢迎大家参与讨论。
对于和田玉的名称和原产地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最近,又有人提出了关于和田玉原产地,名称方法的一些观点,在行业里引起了一些争论。
甚至有好事的记者著文说“和田玉将失去姓名权”,一时间众说纷纭。
对此我们依据国家现有的法律和规则,谈一谈我们的观点。
一、法律、标准方面1. 国家标准《珠宝玉石·名称》的原则:在珠宝玉石国家标准中规定产地不参与定名,同时对于玉石的命名,规定带有地名的天然玉石基本名称,不具有产地含义。
也就是说“和田玉”“岫玉”“独山玉”等名称并不特指某一个产地的玉石品种。
由于我国传统珠宝行业习惯用产地来命名一些珠宝玉石品种,其中如“和田玉”从古代沿用至今已被广泛接受,进而演变成为天然玉石的品种名称,因此2003年的新版国家标准中规定这些由产地演变而来的玉石品种名称已不再具有产地含义(标准释义原文)。
简单的说,就是使用“和田玉”这一名称与产地无关。
这一项规定保证了国家珠宝产品命名的统一性,对于规范珠宝玉石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软玉(和田玉)作为最重要的玉石品种,应该遵守国家标准的规定。
2. “和田玉”的原产地保护不符合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含义